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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沈阳市山东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译名为:Shenyang 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SS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山东籍公民在沈阳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或个体业户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充分发挥山东、沈阳两地、人才、信息、经济优势,加强内引外联,优势互补,促进经济互动,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经济、贸易与技术的合作交流工作。
第四条 商会的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金廊万科中心1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及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提高会员企业的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营。
(二)配合山东省与沈阳市两地政府开展正常的商务活动。
(三)帮助会员企业解决在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调节同业关系,疏通经营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四)为会员企业及时反馈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搜集和整理研究各行各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帮助会员企业做好资金融通、人才培训,并努力为会员企业寻找项目合作伙伴。加强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
(五)开展行业之间的各种活动,鼓励会员企业文明经商,讲究职业道德,发扬爱国、敬业、守法的精神。
(六)鼓励会员企业在沈阳积极创办实业,为繁荣沈阳市场,促进沈阳与山东两地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是山东籍在沈阳经商办企业的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承认商会章程和履行会员义务,遵纪守法,热心商会工作,均可申请入会。经报理事会批准,成为商会会员企业。
第七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商业经营者或个体经营者。
第八条 会员企业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商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三)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对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商会活动,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企业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企业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所缴纳会费不予退还,企业会员因企业破产、撤销等,则作自动退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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